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1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现住威海市环翠区**镇**号楼305。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威海市环翠区小商品批发市场附近沿古寨东路与宫松岭路交汇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18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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