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运城市人,户籍地运城市**县**村,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1时23分,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晋M****2号“传祺”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从宝坻区方家庄镇“晶品轩饺子馆”饭店门口驶出,沿九园公路、九杜路行驶至杨家口桥西侧,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赵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毫克,属醉酒。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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