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乡**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1321321964********,汉族,小学肄业,案发前系**运输部**,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已经报废的牌照号为冀D****0的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驶至**路与**环路交口500米处时摔倒致伤,经他人报警后被民警查获并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摩托车等物证照片;2.机动车登记信息表、住院病历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7.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新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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