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朋友在城固县**路西段**火锅店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20时06分,赵某某在无有效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陕F*****(悬挂其他机动车号牌)蓝黑色豪爵牌二轮踏板摩托车从饭店出发,沿城固县西环四路由南向北驶入城饶路,当行至城饶路与城龙路交叉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赵某某疑似酒后驾车,遂将其带至交警大队抽血送检。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7.46mg/100ml。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芳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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