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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绰号均娃子,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80********,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经我院决定,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川B1****“别克牌”小型轿车,由梓潼县文兴镇出发,沿国道347线往梓潼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347线2455公里7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志强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026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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