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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5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2020年11月1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赵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川F*****的红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从中江县冯店镇杨洋自助火锅店出发,沿冯店场镇道路向太安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冯店派出所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赵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检测其结果为:257.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送检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林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中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3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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