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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喀喇沁旗**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沿锦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明珠花园门前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蒙D0****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赵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其结果为168.1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及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伊志勇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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