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2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厨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蒙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盛乐经济园区**小区院内沿内部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号别墅门前处时与白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停车位的蒙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又与白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停车位内的蒙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赵某某驾车继续向前行驶,行驶至安华桥南又与郑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停车位里的蒙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逸。经对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6.45mg/100ml,赵某某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受损车辆司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肇事后逃逸,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6.4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寅生
检察官助理:乔文璐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手续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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