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宿舍**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0时0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蒙A*****的银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文化宫路交叉路口东7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3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血液检测样本采集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田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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