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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4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合肥****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镇**村***号,现住合肥市肥东县华盛大运城**栋**室。2019年7月2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本市新安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众路附近时,被告人赵某某闯红灯,被设卡查三车的交警发现,被告人赵某某驾车至辅道停车进入绿化带,被警察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合肥市肥东县华盛大运城**栋**室,电话1585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补充材料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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