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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36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赣******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本市高新区瑶湖西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祥大道口时,与在路口等候信号灯的魏某某驾驶的赣******朗逸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并对赵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 41mg/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魏某某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酒精检测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及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情节及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20422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607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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