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传祺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京A****6)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槐房路与金西路交叉口时,与卢某某停放于路边的比亚迪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京Q****3)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认定,赵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7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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