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Z4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街**奶茶馆后平房租住,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25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蒙DM****蓝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沿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长青街交叉路口处时,被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随后赵某某被执勤交警带至赤峰市第二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备用检验。
2020年4月8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案发当日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3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一大队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网上查询其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现场证据照片、酒精测试单、赵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蒙DM****蓝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车检照片、办案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缴物品清单;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笫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洪刚
检察官助理:白丽敏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红山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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