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8********,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夏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弥勒市三那线南向北方向行驶,当日15时50分,行驶至蚂蚁哨村岔路口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右前方由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面包车相碰撞,造成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提取被告人赵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47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1549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123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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