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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77********,满族,大专学历中共党员,丰宁满族自治县******所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家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冀H*****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彩虹桥路段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张某某驾驶的京Q*****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两车部分损坏。经检验,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30.2mg/100ml。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赵某某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建龙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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