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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6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30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MW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门峡市虢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虢国路与茅津路交叉口时,碰撞路口西北角道牙上的行人秦某某、陈某某及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致秦某某、陈某某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4020元钱,赔偿秦某某46600元钱,秦某某、陈某某均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秦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院**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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