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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农场**生产队**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农场**产队**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独自在家中喝了两杯散白酒,同日19时,被告人赵某某从黑龙江省****米业有限公司下班,酒后沿**米业公司门口道路由南向北无证驾驶号牌号码为黑B****3奇瑞牌红色小型轿车行驶两百米时,被梅里斯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3.3mg/l00ml。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赵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贺彬

2020331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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