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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黑B****D铃木牌小型轿车,沿甘南镇地税门前东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二中家属楼门前时,被甘南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款收据说明、侦破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2136号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4.被告人赵某某的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 娜

                             检察官助理 刘佳婧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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