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山东省青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青州市**街道**村,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受理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曰22时20分左右,青州市公安局民警在云门山街办涝洼村北巡逻时将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的赵某某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4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庆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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