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乡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8时48分,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公安机动车号牌红色大阳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长春市双阳区沿龙双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齐家镇南侧中石油加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
(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公安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哂彤
检察官助理:闫陈美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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