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2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群众,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村**村**号**室,工作单位:浙江**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浙EX****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雉城街道长海路82号路段处,被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0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现场笔录;
5.现场照片、呼气测试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青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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