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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4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渝CS****号二轮摩托车由铜梁区南城九州市场往铜梁区桂花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铜梁区渝通公司外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交巡警分中心鉴定,事发时赵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3.4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辆为无牌照车辆,其驾驶证过期未年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车驾信息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呼气酒精测试现场记录、血液提取现场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mg/100ml,其驾驶车辆为无牌照车辆,驾驶证过期未年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牌照车辆,驾驶证过期未年审,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焕来

检察官助理:谭雪莲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820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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