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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驾驶员,住重庆市綦江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核定载客人数为19人的渝A*****中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坝镇农贸市场转盘路段出发,搭载乘客向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坝镇兴隆加油站往关坝电厂方向100米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其实际搭载人数为44人,超载率达130%。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蔡某某、卢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 辨认现场笔录、辨认车辆笔录等笔录;

6.​ 清点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牛福帅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电话:151239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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