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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6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籍贯河南省鄢陵县,住鄢陵县****大街**组。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7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KE****小型轿车从鄢陵县乾明寺向北到北环路又向西行驶,后在北环路鄢陵县中心医院北门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系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为86.3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小娜

2020年8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鄢陵县**镇**大街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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