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路**小区**号,住鄂伦春自治旗**镇**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王艳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14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鲁D*****大众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大杨树东盛世桃源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2月12日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梅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7744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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