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0时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教育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海业家园南门对面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赵某某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132.96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小兰
检察官:何 婷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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