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90********,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蒙D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松山区薛记品味轩出发,沿银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木兰街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同方向等待信号灯的单某某驾驶的蒙DY****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发生致无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被告人赵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65.05mg/100ml,属醉酒;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法定从重情节,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辉
助理检察员:隋晓杰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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