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号**室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法人群众。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9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0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24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发现赤水市官渡镇雁滩沟安置房旁边停放的贵C2****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位置无人之际,擅自驾驶该车辆从赤水市官渡镇雁滩沟安置房往官渡镇王爷庙方向行驶,途经磨白线25公里800米(赤水市官渡镇严三饭馆)路段时,因被车上人员强行制止其驾驶行为发生纠纷。后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被告人赵某某的气体(血液)中含有乙醇(酒精)成分,其乙醇(酒精)含量为259mg/100ml,随即,执勤交警依法将被告人赵某某带到赤水市官渡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液备检。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020年2月7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乙醇(酒精)含量为22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贵C2****号小型轿车(照片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谢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当场查获,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梅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号**室家中,联系电话:17705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