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7********,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颜某某,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0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贵A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贵阳市经开区**厂方向沿乌江路往贵州航空职业技术学校方向行驶,20时30分行驶至贵州航空职业技术学校门口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贵州******学院围墙,造成围墙受损、贵A5****号小型普通客车及停在围墙内的贵F6****号、贵A8****号、贵FC****号车受损、赵某某轻微受伤。经检测,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9mg/100n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燕林
助理检察员:何倩倩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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