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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白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八寨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晚10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OK***号小型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文博路沃尔玛超市门口往百里杜鹃大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毕节大剧院附近时,被执勤交通警察查获,民警当场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随即将赵某某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关爱医院抽血送检。经毕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53.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向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血样提取及送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5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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