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73********,汉族,本科毕业,个体经营,住许昌市魏都区**大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2020年3月2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K*****号小型轿车搭载他人,自许昌市建安区新许路东段出发,行驶至许昌市东城区新兴路与魏文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142.18mg,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某某

2020年624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魏都区**大街*号*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