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4198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路**号**栋**号,现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现为许昌市建安区**商行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
指控事实 |
2020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许禹路自西向东行至许禹路灵井胖子店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赵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47.72mg。 |
证据种类 |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建议审判程序 |
速裁程序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检 察 员: 赵志田 2020年12月9日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