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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4198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路**号**栋**号,现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现为许昌市建安区**商行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许禹路自西向东行至许禹路灵井胖子店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赵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47.72mg。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检 察 员: 赵志田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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