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蒲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住蒲江县**乡**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凌晨1时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蒲江县朝阳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朝阳大道146号外被执勤的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赵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5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登银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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