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46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镇**村,现在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小区。进城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号小型汽车沿蒲城县重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重泉路南段西府社区门口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47.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伦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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