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8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13时,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号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学府路与新兴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邵天雯
检察官助理:张珊珊
2019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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