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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号码1521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旗**小区****号楼**单元****侧,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下午6点左右,赵某某开车驾驶夏利蒙E*****轿车拉着常某某和田某某去锦江花园楼下蒙餐饭店吃饭,赵某某喝了4两白酒,2瓶啤酒大约晚上九点多,赵某某吃完饭开车拉着常某某和田某某回家,行驶至幕仁花园三期绿野健身房附近被警察查获。经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驾车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95.25mg/100ml,赵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光

检察官助理翟濛濛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莫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二册、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开示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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