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0********,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务农,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住址河南省荥阳市310国道*****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A7GU33小型轿车沿荥阳市广武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荥阳市广武路与310国道交叉口北约1公里处时,被荥阳市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当时执勤民警把赵某某带回荥阳市交警大队进行抽血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进行血醇酒精含量鉴定。检验结果为血醇酒精含量14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和抽取静脉血样照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车证照片;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侦查机关提供的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郑)公(交通)鉴(理化)字[2019]00443号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龙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卷宗共二册三十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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