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19〕74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41994********,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村** 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吸毒于2012年11月12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 月18 日凌晨, 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0****小型汽车,途径西环快速路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太湖大道高架路段时撞到中央隔离护栏并导致车辆倾覆。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处警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伟
2019年12月30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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