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乡**村**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9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6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白色豫D87Z69号小型轿车自舞钢市铁山乡卫生院行驶至舞钢市铁山乡小刘庄村路口时掉到路边沟里。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7.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闫东浩、赵总利等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新颖
刘慧丽
2017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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