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7********,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滨县**乡**一组,住黑龙江省绥滨县**镇**家园**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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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020年9月23日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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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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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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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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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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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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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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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2020年9月12日20时56分,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黑D****1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从绥滨县绥滨镇振兴大街绥建家园门前出发,沿振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绥滨镇振兴大街盐业公司门前时被正在执勤的绥滨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 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8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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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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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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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李学堂
2020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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