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019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镇**委,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03时许,张某某报警:称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大街与迎宾路交叉口东口有一辆黑色速腾停在路口停止线,该车驾驶员坐在主驾驶位置处睡着了,因有酒后驾车嫌疑,民警将该案件移交交警二大队处理。经鉴定:赵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53.20mg/100ml。经查,赵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分达12分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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