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磴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村**社**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蒙L****号朗风牌小型轿车沿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车辆行驶至磴口县烟草公司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55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磴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红冰
书记员:任娟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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