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3********,汉族,小学文化,系盘州市火铺矿井下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贵B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威红公路奋基厂往乐民方向行驶,16时许行驶至盘州市亦资街道办奋基厂公交车首末站处时,车辆倒在由红果城区往乐民方向的行车道上,造成赵某某受伤及贵B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对赵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99mg/100mL,将赵某某带至盘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77.90mg/100ml,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90mg/100ml,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证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赵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津
检察官助理 唐萍、田连润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因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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