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号,住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路**号**单元**室。2016年7月15日曾因犯妨害公务罪被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白某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8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1份;4、醉酒取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被告人赵某某有刑事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三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白某某**路**号**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