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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92********,初中文化,环县“老重庆火锅店”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社**号(现租住于环县**镇**宾馆),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5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正在环县“老重庆火锅店”上班,其老乡张某甲和两个朋友到店里吃饭,期间赵某某陪同喝了几杯“西凤”牌白酒。22时许,张某甲等人吃饭结束后叫赵某某一起去“爱尚音乐烤吧”唱歌,赵某某遂驾驶甘M3****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颐和茶楼”接其妻子,行驶至翼龙路十字处右转时,与沿中环大道由南向北直行的张某乙驾驶的甘MU****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随后交警到现场处置并将赵某某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4月4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94.77mg/100ml。同年4月13日,环县公安局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无事故责任。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人口信息证明;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鸿

检察官助理:李久淼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租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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