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72********,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甘肃省玉门市**乡**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农民。2014年4月18日,因赌博被玉门市公安局黄闸湾派出所罚款500元; 2017年2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玉门市公安局建国路派出所罚款200元; 2017年3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玉门市公安局黄闸湾派出所罚款500元。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玉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16时4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甘FH****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玉门市黄闸湾镇曙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闸湾派出所门口处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交警大队民警赶到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245mg/100ml,民警遂请玉门市黄闸湾镇卫生院工作人员至派出所对赵某某提取血样。2020年2月28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检验,被检验人赵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0.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敬弢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1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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