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3时49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苏G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灌南县北陈集镇上淋村南北路行驶至上淋村村牌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祥东
检察官助理:左姗姗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