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区,现住娄底城区**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9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1时5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湘******小型轿车沿娄底市娄某某吉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乐坪大道交叉路口时,被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且具有坦白情节,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1856946****)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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