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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11989********,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山东省临沂沂南县,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Q*****小型轿车,沿**大道往**方向行驶至**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赵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当晚,被民警带至市**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娜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7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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