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工地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晚饭时饮酒,20时许,赵某某驾驶其鄂FD8***号“英伦”牌小轿车至黄州区翠堤路路段时,遇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巡逻盘查。执勤民警对赵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赵某某被口头传唤至交警部门,经静脉血液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92.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呼气酒精检测报告、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约束醒酒视听资料;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龙平
检察官助理:闻晶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9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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